湘潭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00:00:00

湘潭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公房)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房是指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房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房产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房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审定学校公房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公房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审议通过学校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监督与检查学校各公房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公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下对公房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公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及监督各公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组织公房报废拆除工作的报批报备手续,并监督有关部门调剂闲置公房,推动公房的优化配置;

(三)组织公房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公房统计报表;

(四)监督公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公房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 计划财务处负责新建公房资金筹集、预算申报和财务决算。

(二) 基建处负责新建公房的规划、报批报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三) 后勤保障处负责公房的物业保洁和日常维修。

(四) 保卫部(处)负责公房的安保管理。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对所用公房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公房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部门所用公房的登记、信息统计、公房清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所用公房的安全使用、维修、改造及处置等;

(四)合理配置本部门所用公房,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公房分类

第七条  按照使用性质和功能,公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教师住宅用房、商业用房七类。公房性质界定由校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各二级院系等机构行政办公所用房屋。

第九条  教学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开展教学的各类实验室、教师工作用房等。

第十条 科研用房是指各学院、科研机构用于开展科研的各类实验室、科研单位用房等。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公共教室(含面向全校的多媒体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俱乐部、档案馆、校史馆、体育活动场所以及面向全校开放的各种场所等。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分为公益服务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两类,公益服务用房是指学生食堂、医院、子弟学校、物业值班室及附属构筑物等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接待用房及其他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十三条  教师住宅用房是指产权归属于学校,用于教职工临时租住的房屋(简称周转房)。

第十四条  商业用房是指外单位租用的房屋,以及其他用于服务师生的校内各类商业门面及网点租用的房屋。

第四章  公房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公房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公房的一级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所用公房的日常使用实行二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配置标准,统筹配置各二级单位用房;统筹管理学校周转房的使用和分配;统一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房的管理:

(一)各学院负责所用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含面向全校的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用房、学生宿舍、医院、物业值班室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四)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馆、体训馆、体育场、田径场、球场、游泳池等各类体育教学用房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所用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六)校工会负责学校大礼堂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七)校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和学生创新创业学院所用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八)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所属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九)子弟学校负责所属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十)工程训练中心负责所属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提高公房利用率,对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之间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房互相转让;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房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房屋及所得,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公房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如有违规侵占公房者,学校责令其限期退出,并视占用时间收取公房资源占用费,逾期不退或拒不执行者,学校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时,须主动退交所使用的公房。

第五章  公房验收与入账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房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校公房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使用单位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新建公房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办理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改扩建的公房及构筑物增加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入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验收资料,录入公房管理档案并办理房产手续。

第六章 公房的维修、改造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日常维修指水、电、下水道等突发性一般故障维修,由后勤保障处申报年度预算;专项维修指公房成栋(套)维修或改造,由各使用单位申报维修或改造计划,申请维修改造专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公房装修改造、改变使用性质,装修改造方案须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后报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本单位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房处置是指公房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学校建设和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除、转让、捐赠等。公房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严格执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公房的处置,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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