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工作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危害,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以“房间”为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与实验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平台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风险等级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安全分级表》(见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见附件2)。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实验项目等因素,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别。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学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生物类、辐射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分类参照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委员会办公室须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见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使用剧毒化学品;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基础设备老化; |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