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下称《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在我校实验室内开展生物实验活动做出如下规范:
一、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条例》要求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我校生物实验室全部属于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坚决禁止在我校实验室内开展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二、切实加强人员准入及防护管理。建立并完善生物实验室人员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生物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外来人员进出实验室管理;做好生物实验室人员个人防护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设备配备工作。
三、切实加强实验动物及菌种管理。开展动物实验前要做好检疫工作,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带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采集、保藏、运输、使用及处置应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妥善做好实验动物尸体、实验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
四、切实加强实验室事故应急管理。各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与实验活动风险相对应的应急储备物资。
五、切实加强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条例》要求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施行备案制度,现开展我校生物实验室普查及登记工作,请相关单位安排实验室安全员于6月1日之前提交《湘潭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普查表》(附件)。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0年5月11日
202000111537341107_new_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