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议 记 录 2018 年 6月 22 日 星期 五
| 会议时间 | 点 分开会 | 会议地点 | 实资处会议室 | 主持人 | 李胜群 |
| 点 分闭会 |
| 会议内容 |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开票相关事宜 | 记录人 | 周杨帆 |
| 出 席 人 | 李胜群、彭欣菲、胡桂香 |
| 会议纪要: 与会人员讨论了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开票相关事宜,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分别是: 1、同一销售行为允许混合销售,其中工程服务类税率为10%,货物类税率为16%,技术服务类税率为6%提供发票。 2、学校采购部门签订合同须涉及工程服务、技术服务和货物的相关内容,合同中应事先明确。 3、技术服务由使用单位负责核实验收。 4、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货物验收。 5、工程服务费如按10%提供发票须审计处审核,需供应商提供学校审计部门需要的相关工程审计资料,财务对工程服务费用作相应费用支出,签字盖章后支付。 6、原则上不签订补充合同。 签名: |